北京市将根据长城保存状况,分别实施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等保护工程。日前召开的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此次进行审议的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根据长城保存状况分别实施各类保护工程的要求。其中,长城点段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长城保护工程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根据长城保存状况分别实施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等保护工程。
在长城上取砖、用火,或在非参观游览区组织活动被明确禁止。草案提出,禁止在长城上取土、取砖、取石或者种植作物,禁止在长城本体外种植对长城本体造成挤压或者破坏的树木。另外,禁止刻划、涂污或在长城上用火。在长城本体上用火的,将由区文物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禁止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举行活动。
草案提出,市文物部门应当建立长城参观游览区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市文物部门收到参观游览区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将其纳入名录,组织评估其是否符合开放条件;并对名录内参观游览区是否符合开放条件每5年组织一次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开放条件的,提出整改建议;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停止对外开放并移出名录。区文物部门应当对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点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不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暂停开放。
草案提出,区文物部门应当规范对非参观游览区长城点段的管理,在其周边道路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