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城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长城保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长城保护员作用,促进长城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促进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长城保护职责,规范长城执法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长城“四有”工作是国家依法实施长城保护管理的基础和保障。为加强和完善长城“四有”工作,依据长城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长城,是指经国家文物局认定公布的我国境内各时代长城墙体、界壕/壕堑、关堡、单体建筑和相关遗存。


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国家文物局在充分听取长城沿线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名单。


为了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弘扬长城精神,传承长城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了保护长城及其环境风貌,根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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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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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研究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长城保护规划》(2021—2035)。


长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规范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


为了加强齐长城保护,规范齐长城利用,传承长城文化,弘扬长城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特别是长城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创建甘肃嘉峪关长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函》等文件精神,结合嘉峪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长城及其环境风貌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传承弘扬长城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条例》经2022年6月17日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挖掘长城价值,传承长城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甘肃省山丹县政府公布实施《山丹县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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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长城沿线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组织动员村(居)民开展长城保护活动。河北省长城资源丰富,是长城国家文化公园重点建设区,现存从战国到明代不同历史时期的长城总长2498.54千米,居全国第三位,长城资源数量8601处,居全国第二位。
